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遂府办函[201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1号文件以及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1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要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理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村(组)一策,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开公正,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有效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其公正、公平地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确保资产量化的合理性。三是规范操作,保持稳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先行局部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基础上,再行扩大试点,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工作任务。2016年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区)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射洪县作为2015年全省首批试点县,对尚未开展试点的乡(镇、街道)2016年内要启动1个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试点工作;其余县(区)2016年至少要选择1—2个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二、主体和范围
(一)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体,是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三、内容和程序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单位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改革愿望较强、村组干部领导有力的村(组)来进行。实行改革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工作方案确定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实清产核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组织镇(乡)政府和村改革工作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全面核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
(三)依法界定成员。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现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准确界定成员资格,建立成员名册,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统筹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合理设置股权。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障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具体股权的设置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成员代表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探索股份权能。在保障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的实现形式,实现成员带股进城创业;在人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的指导下,可开展赋予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六)完善法人治理。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机构,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与股份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制定相应的章程,实行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设问题。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明确法人地位。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社区组织,可探索公司化等方式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七)创新资产运营。要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分类经营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成立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亦可聘选职业经理人经营,亦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亦可选择承包、租赁、入股、处分权能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对资源性资产,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同时,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机制。
(八)健全制度体系。制定资产经营、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股权权利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运行安全高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作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上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办、农业、林业、国土、发改、财政、民政、审计、公安、妇联、法制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农业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工作。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作为改革试点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赢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做好指导服务。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并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备案、审验、变更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着力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业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指导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