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遂食药监械罚〔2017〕1005号 |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案 | 四川射洪华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朱晓峰 | 该公司经营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标示生产单位:广东汇通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批号:15117,型号规格:宽度52±2mm 颗粒 螺纹型,生产日期:20151102)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本品按川食药监办〔2017〕94号及GB 7544-2009 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该公司是从四川先大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分别于2016年9月3日购进60盒(12支/盒),2016年10月24购进 60盒(12支/盒),购进单价均为6.80元/盒。销售了106盒,我局抽检14盒,销售单价6.80元/盒,故货值金额为120盒*6.8元=816.00元。 |
该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
自动履行,完全履行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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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9号 |
采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案 | 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 | 梁山 | 该公司于2014年1月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天猫医药馆”开办的“回春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处方药“绞股蓝”,于2017年6月22日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停止销售绞股蓝。在这期间该公司在互联网销售平台销售绞股蓝数量172瓶,销售单价20.00元/瓶,故货值金额为172瓶*20.00元/瓶=3440.00元。 |
该公司采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处销售货值金额1.75倍罚款人民币6020.00元(大写:陆仟零贰拾圆整)。 |
自动履行,完全履行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