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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3-0005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3-07-17
  • 发布日期: 2013-07-17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7-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一)加大产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拉动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统筹城乡、三化联动”发展战略,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锂电、天然气化工、机电、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开展岗前培训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积极研究配套政策,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经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和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

  二、强化创业扶持,促进自主创业

  (一)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并给予1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提供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每年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大财政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服务水平

  (一)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在遂高校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参加短期培训、研修和到企业实践,提升其就业指导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

  (二)增强就业实训能力。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

  (三)落实征兵优惠政策。征兵办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集中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报名应征和办理入伍手续提供方便。

  (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扎实开展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及招聘活动,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将校园招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品牌培训800元/人、储备制培训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全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落实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五)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公安部门要落实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政策。

  (六)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做好无缝对接。

  四、加大帮扶力度,强化就业援助

  (一)实施专项行动。在全市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落实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手段,做好精细化、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提供就业援助。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活动。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做好人岗对接。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实施免费职业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

  (三)开展就业见习计划。各地要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补助标准为800元/人.月,并按规定统一参加省上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对管理规范、政策落实、效果良好、留用率高的见习基地,推荐认定为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

  (四)落实求职补贴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规范就业管理,促进公平就业

  (一)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确保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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