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8490032/2013-00007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无
成文日期:
2013-01-14
发布日期:
2013-01-14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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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2〕45号),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2001—2010年,我市积极履行防治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854例,减少因结核病死亡5300多例。2010年全市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市15岁以上人群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464.94/10万,比2000年下降38%,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
尽管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市仍是全省结核病高负担地区之一,肺结核报告发病与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前列,且结核病发病主要集中在农村,依然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结核病防治经费、设备等投入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加之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动人口患者增多,防治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结核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依法科学防治。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防治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发展。
(二)创新服务。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重点人群的关怀和支持力度,探索协调发展的策略、措施,推进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
(四)提升质量。完善保障措施,强化能力建设,提升防治工作质量。
四、防治目标
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肺结核病患者,降低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5年,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10100例;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85%;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率达到95%;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80%以上的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其中城镇达到90%、农村达到75%。
五、策略措施
(一)稳步推进,建立完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采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力争“十二五”末在全市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把新型管理机制、服务体系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及性和患者的依从性。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区域结防工作协调发展。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结核病疫情重的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对结核病防治质量较差的地区在技术上实施重点督导帮扶。同时,重点关注学生、贫困人群、流动人口和羁押场所人群中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与管理,提高防治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防治工作城乡平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不断提高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质量。深入推进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管理患者,科学治疗患者。各医疗机构要依法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疑似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加强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度,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逐步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对贫困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继续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将患者督导随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和安全用药。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治疗患者,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继续开展结核病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在完善机制、营造氛围、落实措施、建立模式、提升质量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支持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加强流行病学及预防控制模式等研究,建立并实施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登记和报告工作质量,对结核病患者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资料的评估、分析和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四)积极做好耐多药、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管理工作,确保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管理。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落实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加强患者发现工作,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
(五)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强化部门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完善落实结核病防治政策法规,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加大科研的投入力度,优先考虑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广电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高防控水平。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患者。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及监管场所的支持力度,落实对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各县(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五)保障抗结核病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进一步完善抗结核药品标准化管理系统,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库存控制预警机制,同时在全市开展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推广使用工作,强化和规范二线抗结核药品的使用与监管。积极开展药品管理的专项督导,建立具有内在质量保证体系的高效、持续不间断的药品供应系统,强化抗结核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六)强化监督评估,确保防治成效。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结核病防治这一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市级将于2015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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